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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8********,汉族,初中,务工,成都市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堂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法规,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江陵小区朋友周某某家饮酒后,驾驶一辆悬挂车牌号为川A*****的黑白色“名爵”牌小型轿车沿新都区三河街道二江路由西南往东北方向行驶。当日22时12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驾车行至新都区三河街道鑫海宾馆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肖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4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肖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忠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8046****);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伍份;

4.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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