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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2000****日出生,身份号码430529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0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吉隆镇汉塘文化广场往汉塘村委会方向行驶,行驶至汉塘村路口路段时,碰撞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致肖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肖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01mg/100ml。经认定,肖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宽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敏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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