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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023号

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房。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7年8月13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粤AV****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华村新华金华路61号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张瑜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10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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