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02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苑**栋**房。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7年8月13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粤AV****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华村新华金华路61号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瑜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10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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