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乡**村**路**号,暂住地广东省东莞市**区**大道**号**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17时40分,被告人肖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SA****号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会议大厦对出路段时,在等红绿灯过程中坐在驾驶位上睡觉,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肖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45.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张奇凯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郁彬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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