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7〕27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57********,汉族,文盲,现住肥东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无驾驶证驾驶皖******二轮摩托车,沿肥东县桥头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公司附近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被肥东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肖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4月20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肖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7mg/100ml。肖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伟
2017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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