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77********,汉族,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园**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津K****8黑色大众牌速腾轿车,从本市东某某金钟街欢坨村东北烧烤店驶出,沿着金钟公路行驶至杨北公路旁杨北建材城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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