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31981********,汉族,大学肄业,成都**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技术总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道**号**幢**号,现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倪某某:北京**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1时35分,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川A*****白色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武某某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时被民警临检挡获,后被带至成都市武某某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21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梦
检察官助理:杨雪楠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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