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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6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E5****的普通小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新干线联河路口时单方面碰撞道路路边的绿化带,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将肖某某带至南海区第七人民医院提取血样。

经鉴定,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9.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颖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湖北省来凤县**镇**村**组**号,电话:1311883****;

2.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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