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1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在南郊小区饮酒后驾驶车架号为LB411H105JFB84286的正三轮摩托车从镇雄县**郊小区往酒房寨方向行驶,途经镇雄县镇毕公路国税局门前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云******号普通轻型货车剐蹭,发生交通事故。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肖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4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伦
2019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被我院取保候审,由镇雄县公安局执行。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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