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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5325011958********,无业,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社区**幢**单元**号。2020年3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14时22分,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云G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个旧市蔓耗大桥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73.0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在场配合交警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亮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社区**幢**单元**号,联系电话:1331266****;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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