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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晚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闽E*****号两轮摩托车沿山梅线由南靖县船场镇往书洋镇方向行驶,至山梅线田中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闽E*****号车驾驶员谢某某发生纠纷,谢某某报警。南靖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后发现肖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将其带至南靖县书洋卫生院抽取血样用于酒精含量检测。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肖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7.2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南靖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肖某某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5.南靖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颖颖

检察官助理:黄国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肖灶明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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