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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达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9********,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路**号**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9月28日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0年4月27日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利捷二轮电动车,沿本市共和东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共和东路杨帆诊所门口路段,因未确保行车安全,与路边行人黄某甲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赶往现场,将被告人肖某某带至樟树市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1.66mg/100ml。经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实,被告人肖某某系无证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受案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乙、康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血样提取登记表、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华

检察官助理:黄甜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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