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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菏泽市牡丹区大黄集镇大杨湖村至朱庄一条乡间无名道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朱庄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检测,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碧若

检察官助理许瑾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镇**行政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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