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现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无证驾驶鲁******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街**镇**村路段处时,被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街头中队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将其带到五莲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肖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4.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_2020年11月10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区**镇***村136号,电话1**69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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