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77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粤EY****小型轿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塱沙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截查。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76.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玉筠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佛山市**区**社区**路**号,联系电话136********;
2.卷宗二册、散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