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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95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4199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广发证劵股份有限公司佛山***路证券营业部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小区**栋**单元**层**号,住佛山市顺德区**镇**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2时25分,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E2****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4.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煜轩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座**房,联系电话1858850****;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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