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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洞口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11月2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0****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尖澎路金碧雅苑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肖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成分的含量为17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醉酒驾驶现场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肖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敏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7390****。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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