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76********,汉族,中专毕业,经商,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84********,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人员,现住南阳市高新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9年8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2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与浙江易普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采购电机等设备。2017年9月份至2018年3月份,浙江易普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华能传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明确要求采购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CNE”的电机。
被告人肖某某(对外声称滕某某)经与被告人刘某某预谋,由被告人刘某某与宋某某(另案处理)具体操作,将南阳防爆微特电机有限公司生产的同型号电机的商标,更换为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CNE”后,由被告人肖某某以山东华能传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向浙江易普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95台电机,销售价值共计699518元。被告人肖某某非法获利15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与宋某某非法获利11.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的供述;2.证人何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检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书;5.人口基本信息表,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收据及银行承兑汇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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