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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8〕80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侦查两次(自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28日、自2018年10月12至2018年11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7月22日至2018年8月5日、2018年9月29日至2018年10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于2010年8月30日在**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办理了卡号为52404700********的信用卡,2011年2月11日在工商银行办理了卡号为62223500********的信用卡,2012年9月19日在工商银行办理了卡号为62223400********的信用卡。上述信用卡被肖某某用于个人消费。截止2015年11月,上述三张信用卡共计被肖某某透支本金683617.98元(分别为598682.4元、49839.51元、35096.07元)。工商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上门等方式多次向肖某某催收前述超过期限未归还的透支款,肖某某为逃避银行催收,于2015年10月变更联系方式、离开常住地前往广东省深圳市,并用他人名义工作、生活。

2017年6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民警在该市罗湖区中兴路抓获被告人肖某某。经讯问,肖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肖某某及其家人共计归还120000元透支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卡资料、银行流水、电话及短信催收详单、牡丹卡透支逾期还款通知函、上门催收照片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攀峰

2018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373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_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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