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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9月21日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3月3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抓获,2019年3月4日至3月8日羁押在成都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3月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5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肖某某于2014年9月在广水市工商银行办理牡丹信用卡,2014年11月开始透支,2014年12月开始未归还欠款,截止2016年透支本金99456.16元,透支利息10379.47元,滞纳金7565.51元,合计欠款117401.14元。经广水市工商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9年3月15日,肖某某及其家人到广水市工商银行存入10万元,归还肖某某信用卡透支本金99456.16元,同时对后续欠款承诺5年内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广水工商银行关于肖某某贷记卡恶意透支的报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利用信用卡透支99456.16元,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白辉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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