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肖某某于2014年9月在广水市工商银行办理牡丹信用卡,2014年11月开始透支,2014年12月开始未归还欠款,截止2016年透支本金99456.16元,透支利息10379.47元,滞纳金7565.51元,合计欠款117401.14元。经广水市工商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9年3月15日,肖某某及其家人到广水市工商银行存入10万元,归还肖某某信用卡透支本金99456.16元,同时对后续欠款承诺5年内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广水工商银行关于肖某某贷记卡恶意透支的报案材料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利用信用卡透支99456.16元,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白辉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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