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河北省霸州市人,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捕前住霸州市康仙庄**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9年11月29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肖某某向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营业部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62559866********,并于2014年11月25日申请办理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人民币30万元,在六个月内还清。至2015年5月29日,肖某某逾期未归还本金人民币30万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有本金人民币291110.16元未归还。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在天津市第二人民医院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雪梅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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