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42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肖某某为扩大电商销售对象,采用互联网QQ传输的手段,以交换数据的形式,向王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含有吴某居民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地址等内容)共计3.7万余条。
归案后,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4部等物证;
2. 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3.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沈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清点、提取等笔录;
7. 1012、1108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文清
检察官助理:王 旭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U盘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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