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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96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长沙市天心区**路**小区**栋**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市**村**村民组**号)。2009年2月17日,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买卖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9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将从他人处购买的一本伪造的**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在天心区**路**街口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武某某后被当场抓获,在现场查获伪造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一本。

归案后,被告人肖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学毕业证照片;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照片、户籍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伪造高等学院印章制作的学历证明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鉴于其有如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肖某某有前科劣迹,应当酌定从重处罚;

2、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颂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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