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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5********,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组,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小区****号门面房。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源程序自互联网云服务器获取淫秽视频资源,并通过购买域名、租用服务器的方式,搭建起域名为www.****.xyz的网站,将淫秽视频资源上传至该网站,供互联网用户浏览观看。

为吸引浏览量,同年1月至5月,肖某某将该网站所上传的淫秽视频免费提供给互联网用户浏览。为避免域名被查封,肖某某为网站地址另新增www.****2.xyz等八个域名。后肖某某设立收费浏览模式,通过第三方平台“影子自动发卡平台”,吸引互联网用户充值注册,并通过“支付宝”结算充值费、广告费。经查,肖某某在经营网站期间,非法获取充值费、广告费共计人民币308元。后经铜陵市公安局依法鉴定,肖某某所经营的域名为www.****2.xyz网站所上传的24部视频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网页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5.铜陵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组做出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虽未自动投案,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礼庆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 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小区**栋**号门面房;

2. 移送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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