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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793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452224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来宾市象州县**镇**街**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肖某某在南宁市青某某琅东、琅西、东盟商务区、凤岭北等区域有酒店的路边发放印有其使用的手机号码的招嫖卡片招嫖,并将嫖客的地址信息及联系方式发送给卖淫女。卖淫女上门卖淫后,被告人肖某某收取部分嫖资作为提成。2020年3月15日22时许,卖淫女张某甲(另案处理)经被告人肖某某介绍在南宁市青某某凤凰岭路7号城市便捷酒店3090房向张某乙(另案处理)卖淫。2020年3月20日凌晨,卖淫女李某某(另案处理)经被告人肖某某介绍在南宁市青某某祥宾路景泰假日酒店601房向韦某甲(另案处理)卖淫。2020年5月19日16时许,卖淫女韦某乙(另案处理)经被告人肖某某介绍在南宁市青某某合作路利海亚洲国际B座7栋1410房向向某某(另案处理)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韦某乙、向某某、李某某、韦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杨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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