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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介绍卖淫案)_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葛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镇**村**组,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小区**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6月5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8日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6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当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驾驶鄂E****0出租车运营过程中,事先与万天豪(微信昵称“小宇宙”,另案处理)联系后,介绍并搭载4名男性乘客来到万某某等人组织卖淫的场所嫖娼,事后肖某某收到万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报酬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并上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2.另案犯罪嫌疑万某某的供述;3.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事先与组织卖淫者沟通,尔后介绍4名男性到卖淫场所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志华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四路四合院小区11-103室,联系电话1361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违法所得800元已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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