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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罪)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23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301983********,侗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区,住********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6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2时46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浙J5***6号轻型栏板货车自南向北行驶至黄岩吉岙大道与下洋山村道交叉路口处时,与周某甲驾驶的“黄岩电动2***73”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周某甲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注销户口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刘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报告、温州宏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照片;

6. 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军

检察官助理 余恬媛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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