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81********,满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辽宁省黑山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2时55分许,在黑山县北胜利十字路口,被告人肖某某驾驶辽G****1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西右转弯时,未尽观察义务,将由北向南李某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刮倒,致二轮电动车上李某某、王某某受伤,肖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黑山县交警大队认定,肖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肖某某被传唤至黑山县交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详细、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台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国荣
检察官助理:赵子宽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97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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