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8时许,肖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搭载其妻吕某某,从营山县回龙镇往蓬安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8时40分左右,肖某某驾车行驶至蓬安县相如镇木耳坝村7组路段时,因车速过快,避让不及,撞倒在路段同向步行的行人向某某,造成向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蓬安县交警大队认定,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肖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发生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后跟随救护车到医院参与配合救治向某某。当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肖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考验期限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龙勇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营山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8582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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