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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100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6********,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南省湘乡市,现住湖南省湘乡市**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3时3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张高速公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24KM+800M路段时,因其疲劳驾驶,注意力严重分散,致使所驾车辆与前方由高正驾驶的陕******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湘******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白箬大队认定,被告人肖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为交通事故致头部、颈部多发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某向前来处理的交警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笔录;6、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一璇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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