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二部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办事处**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杨平玲,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7时47分左右,被告人肖某某过度疲劳驾驶湘******重型厢式货车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沿国道354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562公里+500米地段时,追尾同车道在前方同向行驶的黄某某驾驶的湘******小型普通客车,随后又向右撞到因车辆故障而停在机动车道北侧非机动车与行人混行道内的无牌拖拉机以及站立于拖拉机旁的彭某甲、邬某某,造成货车和客车受损、彭某甲当场死亡、邬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日13时50分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肖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肖某某能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属自首。
肖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救治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彭某乙、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等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书;7.民用监控视频录像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度疲劳、超速超载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车辆受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如其在一审判决前仍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宗顺
检察官助理:卿瑜
2020年10月20日
附:
1. 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1. 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碟壹张
1. 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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