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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3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汤阴县**乡**村**区**号。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凌晨4时43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豫E5****”的小型普通客车(逾期未检验)搭乘被害人庞某某,沿苏州市吴某区黎里镇东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浦港路口时,车辆驶出路面,先后与路边治安岗亭、监控立柱发生相撞,致庞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庞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2月6日死亡。

经检验,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7mg/100ml。

经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肖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普通客车1辆(照片);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观瑞

检察官助理  高泽渠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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