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Z71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11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7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2月23 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本院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悬挂号牌为川A*****的电动二轮车搭载被害人赖某某沿成都市新都区新军路由军屯往新都城区方向行驶,当日1时55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驾车行驶至成都市新都区新军路与金芙蓉大道路口时,所驾车与相对方向冯某某驾驶的川A*****小型轿车行驶至该处时相撞,事故致两车受损,肖某某、赖某某受伤。经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悬挂号牌为川A*****的电动二轮车车辆种类属性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事故发生时,肖某某处于驾驶悬挂号牌为川A*****的电动二轮车的状态成立。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肖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冯某某报警,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肖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肖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露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在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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