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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住址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08时22分许,肖某某驾驶川A*****“思域”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熊猫大道由熊猫基地方向往蓉都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熊猫大道与成都市成华区东林二路交叉路口右转弯过程中,与沿成都市熊猫大道右侧辅道同方向直行至同一路口的康某甲驾驶并搭载康某乙的悬挂川A*****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康某甲、康某乙受伤,后康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肖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到案后,肖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推断康某乙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亡。

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对肖某某驾驶的A*****“思域”牌小型轿车进行鉴定:川A*****“思域”牌小型轿车转向系所检验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川A*****“思域”牌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通过视频图形中参考线A)的行驶速度为43km/h-44km/h。对康某甲驾驶的悬挂号牌为川A*****号的电动二轮车进行鉴定:悬挂川A*****号二轮车属性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悬挂川A*****号二轮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31km/h-32km/h。

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肖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康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康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肇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静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0811*****。

2.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复印件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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