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43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93********,汉族,大专文化,系张家港市**居委会员工,住张家港市**示范园区**社区**组**号。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晚,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的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常南社区二组路段时,因未靠道路右侧路边行驶,对道路交通情况未观察清楚,导致遇情况措施不及,该车前部撞击前方同向步行的蔡某某(女,殁年74周岁,张家港市人)身体,造成蔡某某跌倒受伤,车辆损坏。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15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肖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7mg/100ml。
事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共计赔偿人民币26万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及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站阳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在其家中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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