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身份证号码4306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岳阳市云溪区**村**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临湘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9时50分,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湘F*****小型普通客车由临湘往长炼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岳阳市**办**路**村路段时,撞倒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孙某甲,造成孙某甲受伤和湘F*****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孙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溪大队认定,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甲不负此事故责任。
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的基本信息、接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事故认定书、安葬协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等书证;2、证人孙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秀兰
检察官助理:胡冰洁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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