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8〕38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8日13时38分左右,被告人肖某某驾驶皖A*****号中型普通客车沿S10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城公园附近路段时,因行驶途中未关闭车门,致乘车人龙某某摔到车下,造成龙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肖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龙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永嵩
2018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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