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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1〕Z2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镇五里**队**号。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濉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四轮拖拉机,沿G343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90KM+800M三岔路口,在左转弯过程中与梁某某驾驶载带王某某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毁损的交通事故,后肖某某从事故现场逃离。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王某某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开阳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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