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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1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7时5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秦某甲、秦某乙、许某某某由攀枝花市仁和区大龙潭乡裕民村出发经108国道往平地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仁和区大龙潭乡境内108国道3054KM+300M路段老王朝路口处在超越前方同向由孙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时,遇孙某甲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左转弯,致使川******号小型普通客车与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孙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6日,孙某甲经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肖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秦某甲无责任,秦某乙无责任,许某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谅解书;肖某某的供述;秦某甲、秦某乙、赵某甲、赵某乙、孙某乙、何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雪梅

2019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联系电话:13388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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