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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81968********,傣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禄劝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劝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0日06时44分,被告人肖某某驾驶云A*****号“新大洲”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巴金线由北向南在道路西侧快车道内行驶至巴中-金平(巴金线)K1546+930米处时,未及时发现在其前方同向行走在快车道内的行人无名氏(男),致其所驾摩托车前部与无名氏相撞,致无名氏受伤经医院医治于2019年09月14日死亡(经鉴定,该无名氏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被告人肖某某受伤(经鉴定,肖某某此次损伤程度目前为轻伤一级)、云A*****号车损坏的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肖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死者无名氏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归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梅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跃松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62968****、18288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值班律师证复印件一份;

4.移送起诉书副本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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