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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巫山县**街道**号**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郑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郑某某和辩护人肖明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东风牌重型货车(车牌号:渝FN****)搭乘余某某装载16.8吨钢筋(核载13吨)由巫山县城往巫山县双龙镇方向行驶。肖某某驾车行至双龙镇花竹村5组“寒水桥”(小地名)弯道时,车辆冲出道路侧翻与被害人张某某家房屋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肖某某、余某某、郑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肖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在现场被120急救车送往巫山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肖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肖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巫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110受理单、抓获经过、事故照片、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该局提取的被告人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表、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余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尸检报告;

5.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佩

 检察官助理:余耀鹏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巫山县**街道**幢;

2.卷宗2册,证据材料1张,共计75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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