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85********,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黑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4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许,驾驶辽G****6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黑山县大虎山镇至段家公路****门前时,将前方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王某甲撞倒在地,致王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某将货车停至道路北侧后弃车逃逸。经黑山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肖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
2019年11月3日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到黑山县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肖某某之父吕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家属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肖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三十四万元(已支付完毕),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被告人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肖某某常住人口详细、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王某甲常住人口详细、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案件来源、归案经过、刑事谅解书、协议书;
2.证人王某乙、吕某某、许某某、吴某某、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尸体检验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单;
5.现场勘查笔录、勘验照片;
6.事故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关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杰臣
检 察 员: 赵福利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黑山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22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5.《认罪认罚案件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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