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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199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乡**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2019年2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4日6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陕A****9白色轻型封闭货车,沿本市咸宁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门前时,与在此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发生碰撞,致二人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被害人刘某某于当月21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根据西安市交警支队新城大队第xxxx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害人杨某某伤情经鉴定:杨某某系钝性外力所致头部重伤二级、胸部轻伤一级和盆部轻伤一级。根据西安市交警支队新城大队第xxxx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员及车辆查询登记和保险信息、被害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3.医院死亡通知书、交警尸体处理通知书、相关医院诊断证明;

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现场照片;

5.事故车辆检验鉴定书、血醇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对伤情和尸体的鉴定意见书;

6.证人证言;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另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滨

支 江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电子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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