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福建**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寿宁县**镇**村**号,住寿宁县**镇工业园**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寿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18时3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浙******号小型轿车从寿宁县南阳镇开往寿宁县平溪镇,途径235国道1192KM+780M处时碰撞行人吴某某,事故发生后肖某某立即报警并将吴某某送到寿宁县医院抢救,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吴乃强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伴脑挫裂伤,颅肉出血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鉴定,浙******号车经过视频监控路段的行驶速度值为50km/h左右;肖某某驾驶的浙******号车辆灯光安全状态符合要求,车辆转向安全状态符合要求,车辆制动安全状态符合要求。经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肖某某驾驶车辆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先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肖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2021年1月28日,被告人肖某某与吴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吴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部分的赔偿金由保险公司核定,肖某某一次性赔偿吴某某的家属精神抚慰金等14万元,吴某某的家属对肖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出具的侦破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提取的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范某甲、范某乙、叶某某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供述与辩解;
4.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鉴定意见书、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寿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
6.寿宁县公安局提取的浙******号车辆行车记录仪中事故路段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先行,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光强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取保候审于寿宁县南阳镇工业园**号,联系电话:1859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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