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汝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田思源、被害人黄某甲及被害人黄某乙近亲属黄某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8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湘L8****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着国道106线由汝城县县城方向往汝城县大坪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汝城县大坪镇官路村路段时,其驾车欲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黄某甲驾驶的载着黄某乙、朱某某的无号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此时黄某甲驾车向左偏移行驶,肖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前保险杠与黄某甲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向右倾倒,被重型自卸货车向前推移,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以及黄某甲、朱某某、黄某乙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黄某乙于2019年11月17日至12月19日在汝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9年12月30日死亡。经检验,黄某乙的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呼吸衰竭。经认定,被告人肖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黄某乙、朱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和其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支付了被害人黄某乙、朱某某、黄某甲的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171843.5元,并支付了4万元丧葬费用给被害人黄某乙近亲属。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黄某乙近亲属人民币1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向汝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三台合一指挥中心接警单、受案登记、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扣留退还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车辆一致性证书、大坪志龙车行单据、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入院记录、手术记录、临床用血发血单、CT检查报告单、X线检查报告单、超声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死亡证明、湖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收条、理赔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单、过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丁等四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湖南省恒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郴州市庐阳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者尸表检验报告及尸检照片;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及货车车主已支付被害人的医疗费用以及4万元丧葬费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小芬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