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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61974********,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云某某,户籍地云某某,住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内检出乙醇含量为85.71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云某某**线**镇**村路段,将前方同向行人陈某甲撞倒,造成两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云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无责任。

经云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云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云某某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5.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6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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