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19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幢**号。曾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23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9日、7月2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7月1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E****号小型越野客车从瑞安市玉海街道滨江大厦驶往后垟方向。21时16分许,自南向北行途径瑞安市**街道**路**号前人行横道地段,碰撞自右向左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受重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某让同车人员林某某拨打120报警并随同护送伤者就医,随后沿虹桥路步行至玉海街道后垟家中,让其妻子潘某某先行到瑞安市人民医院瑞祥分院照顾伤者。期间,被告人肖某某打电话向朋友周某某借款,并在家中等候周某某,至事故后约一小时左右,与周某某到瑞祥分院急诊室附近等候。次日凌晨0时2 3分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急诊室门口空地处被交警查获;0时48分,被提取血样。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外伤性主动脉夹层,骨盆骨折,脑挫裂伤,颈椎骨折,肋骨骨折,肝脏损伤,左侧膈疝(已行手术修补),脑干损伤(临床上出现明显神经系统体征和症状), 肺挫伤,脑硬膜下血肿及全身多处皮肤挫伤,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事故查明责任认定,被告人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497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证明、酒精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接警单详情、“五查一”联系、刑事判决书、提取血样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黄某某、林某某、孙某某、刘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敏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98872****)。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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