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洞口县,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0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 1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3时31分,被告人肖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禁止摩托车通行区域内,逆向行驶至本市黄埔区沙涌长荣大街进开发大道东26米处时与同车道逆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为非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故。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认定:被告人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2.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物证、书证;3.鉴定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丽敏
2020年4月17日
附:
1. 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5.《量刑建议书》共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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