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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1875号

被告人肖某某(曾用名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2011年11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4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4日将本案依法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4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漆某某由北往南行驶至天河区黄村大道黄村立交南头路段,适遇彭某某驾驶申G23230号牌大型牵引车由北往南行驶。因被告人肖某某、彭某某驾驶车辆没有保持相互之间的安全距离,导致摩托车倒向左侧时与大型牵引车右侧电池架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漆某某倒地被大型牵引车右后轮碾压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天死亡(经鉴定,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右胸部严重损伤死亡)及摩托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肖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报案,2004年4月17日广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被告人肖某某拒不到案,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肖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彭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医学鉴定等鉴定意见;

5.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洁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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