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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自贡市人,户籍地自贡市大安区**镇**街**号,现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被告人肖某某驾驶川CQ****小型普通客车从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方向沿太大路往何市镇方向行驶,7时 50分许,行驶至大安区板牛路48公里加900米处停车起步左转时,与道路上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被害人陈某某经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8日死亡。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系颅脑损伤,多发性肋骨骨折,双肺挫伤,纵膈出血致呼吸循环衰竭伴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川CQ****小型普通客车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强制技术标准要求2019年9月2日,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区大队依法认定:肖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向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媛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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